中华黎民共和邦上海浦东邦际机场海合合于上海伟奕邦际货运代办有限公司行政惩处决策书(沪浦陷坑检罚字〔2023〕0015号)
当事人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0月12日,以 “平常营业 ”囚禁形式向上海浦东邦际机场海合申报从日本进口一批光刻胶,报合单海合编号002。货色申报品名为 “光刻胶”,申报因素为丙烯酸树脂30-40%,丙二醇甲醚醋酸酯30-40%,众成效丙烯酸酯1 5-15%,众成效丙烯酸酯2 1-10%,感光剂1 1-3%,感光剂2 3-8%,申报重量为230。885千克,申报总价CIF126880美元,申报货色属性 “非垂危化学品”。 经海合检验并认定,申报第一项货色现实商品名称、因素稳固,海合依据取样送检结果认定上述货色属于《垂危化学品目次(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查的进口商品,货色属性现实应申报为“件装垂危化学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对法定检查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遁避进口商品检查,商品完税价值黎民币910135。62元,合税黎民币0元,增值税黎民币118317。63元。商品货值黎民币1028453。25元。货色未放行,无违法所得。
上述结果业已组成违反《中华黎民共和邦进出口商品检查法》第十一条及《中华黎民共和邦进出口商品检查法推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轨则的活动。
以上活动有究诘笔录、景况阐发、进口货色报合单、海合货色检验记载单、取样送检结果等为证。
按照《中华黎民共和邦进出口商品检查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轨则,决策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处:
当事人应该自本惩处决策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黎民共和邦行政惩处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轨则,实施上述惩处决策。
当事人不服本惩处决策的,遵守《中华黎民共和邦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黎民共和邦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轨则,可自本惩处决策书投递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处决策书投递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黎民法院法院告状。
依据《中华黎民共和邦行政惩处法》第七十二条、《中华黎民共和邦海合法》第九十三条之轨则,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处款,加惩处款的数额不高出罚款数额;当事人过期不实施惩处决策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合能够将幽囚的货色、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接纳国法轨则的其他行政强制履行形式或者申请黎民法院强制履行。